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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9條

受委託辦理技能競賽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之: 一、對參加技能競賽人員之資格,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者。 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事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三、辦理技能競賽收取規費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四、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者。 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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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