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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辦技能競賽。 二、參與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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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