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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認證機關(構)得不定期追蹤查驗經認證單位。 經認證單位受通知限期改善者,應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方案送認證機關(構)。必要時,認證機關(構)得辦理複驗。 經認證單位對於追蹤查驗或複驗作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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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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