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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專業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認證業務之委託: 一、未依認證程序、重新評鑑程序、追蹤查驗、複驗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認證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認證作業有不公正之情事。 三、收取審查費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未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其他違反認證業務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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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