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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下列單位得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 一、為所申請認證技能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且其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員從業之技能相關。 受委託之專業認證機構不得為申請認證之機關或團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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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