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下列職(種)類不得為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職類: 一、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或有害國民身心健康之虞之職類。 二、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 三、納入技能檢定之職類。 四、其他有關法令禁止事項之職類。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