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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認證機關(構)提出: 一、申請表。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自申請當年度前三年之會務運作及財務狀況相關證明文件。 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但屬租借者,為自受理申請日起四年以上期間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載明得辦理認證測驗職類之組織章程文件。 六、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技能職類規範名稱、等級、工作範圍、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相關知識及參加測驗資格。 (二)題庫命製人員遴選及管理。 (三)題庫設置及管理。 (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與機具設備種類、規格、管理及維護。 (五)評審人員遴選及管理。 (六)學科、術科測驗方式、評分標準、及格標準。 (七)學科、術科成績複查及疑義處理作業。 (八)測驗試場規則。 (九)測驗報名程序。 (十)測驗收費項目及數額。 (十一)技能職類證書之格式。 (十二)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審查之文件。 前項計畫書內容之測驗收費項目,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項目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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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