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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費收費辦法

一句話看懂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費收費辦法規範了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費的收取標準及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認證審查工作的順暢進行並維護認證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03・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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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依其審查程序訂定收費項目如下: 一、申請及資格審查費。 二、書面實質審查費。 三、實地評鑑費。 四、評鑑結果審議費。 五、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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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及資格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前項費用於申請認證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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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書面實質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前項費用於申請及資格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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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實地評鑑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前項費用於書面實質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實地評鑑之學科或術科測驗場地不同者,應依不同場地繳交第一項實地評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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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評鑑結果審議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前項費用於實地評鑑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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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證書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四百元。換發或補發證書者,亦同。 前項費用於評鑑結果審議合格或同意換發、補發證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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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認證審查須再次辦理申請及資格審查、書面實質審查、實地評鑑或評鑑結果審議者,應依再次辦理之項目及其次數繳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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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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