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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經認證單位應於技能職類測驗評審結束後,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前項證書核發作業期程,由經認證單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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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