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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照片。 三、技能職類名稱及等級。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文號及比照技能檢定之級別。 五、技能職類證書編號。 六、生效日期。 七、製發日期。 八、經認證單位用印。 九、代表人或負責人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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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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