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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0條

第 三 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 第 一 節 職業試探教育
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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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