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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提供學生職業試探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價值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應納入職業認識與探索相關內容;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應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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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