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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2條

學校得依科、系、所、學程之性質,開設相關實習課程。 前項實習課程,如為校外實習時,其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學分採計、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學校定之。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需由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提供實習名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政府機關(構):由學校檢附校外實習課程計畫書,專案報學校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政府機關(構)核定。 二、公營事業機構:學校主管機關得會商公營事業主管機關轉洽所屬事業機構,提供實習之名額、對象及方式,並由學校主管機關依會商結果彙總公告校外實習課程計畫及實習技術生之招募訊息,經評選或甄選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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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