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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4條

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前項業界專家之認定、權利義務、管理、學校開設課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有大量員工參與學校實務教學之企業,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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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