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第54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54條
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成績複查。 前項申請日期,以郵戳或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或監場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第一項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3條
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
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