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第54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54條

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成績複查。 前項申請日期,以郵戳或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或監場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第一項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53條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