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第9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9條

第 三 章 規範製訂
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團體推薦;其經遴聘者,發給規範製訂人員聘書。 前項聘書效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AI 白話解釋

「規範製訂」的其他條文

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技能檢定規範,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訓練機關(構)、事業機構或團…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六人至十二人,研訂各職類技能檢定規範:一、現任或曾任…
← 第8條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