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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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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5條
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下列單位,得辦理所屬特定對象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測試試務工作: 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自行辦理受訓學員技能檢定。 二、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檢定。 三、事業機構:辦理在職員工技能檢定。 四、國防部所屬機關(構):辦理國軍人員技能檢定。 五、教育部:辦理在校生技能檢定。 六、依法設立之公會:辦理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技能檢定。 七、依法設立之工會:辦理所屬會員技能檢定。 八、其他依法或經專案核准之機關(構):辦理技能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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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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