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 第27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技能檢定職類級別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應於適用該新試題三個月前公告新訂自評表。 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自評表重新自評,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提出評鑑申請或填報調整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