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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 第28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8條
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
第十五條
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評鑑自評表所定每場最少辦理崗位數量之限制。 符合
第十五條
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因矯治及管理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設置自評表所定之部分場地共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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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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