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 第31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告辦理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新開發之職類級別。 二、經評估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數量不足之職類級別。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級別。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