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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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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告辦理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新開發之職類級別。 二、經評估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數量不足之職類級別。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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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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