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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34條

參加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者,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取得監評人員資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 取得第一項監評人員資格證書者,於有效期間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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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