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 第44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4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聘為題庫命製人員,已遴聘者應予解聘: 一、投資或經營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 二、於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行政或教學工作。 三、違反前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