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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技術顧問機構之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機構營業範圍 相關專門知識。 技術顧問機構之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負責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技術 部門負責人及執行業務之計畫主持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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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