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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設立技術顧問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執照;經領得 公司執照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領有前項登記證者,始得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 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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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