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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 第8條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經許可設立技術顧問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登記證: 一、前條所定許可設立文件及公司執照影本各一份。 二、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及監察人名冊。 三、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技術部門經理人及其他執業技師人員名冊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技師,並應檢附其執業執照,或檢附技師證書與該科服務年 資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及經公證或認證之受聘同意書等證件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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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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