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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之技師,應於技術顧問機構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或該技師到職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技師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或變更技師執業執照。技術顧問機構具執業技師資格之董事 長或代表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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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