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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2條

各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組或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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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