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 › 第2條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 第2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八日止,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作業資料、船籍國核發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及捕魚許可證照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