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 › 第3條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資料申報辦法 第3條

從事捕撈作業漁船依前條所定應申報之作業資料,應包含下列項目,其格式如附表一: 一、作業期間。 二、漁業種類。 三、主要漁獲魚種。 四、漁獲重量。 五、漁獲銷售時間、銷售量及主要銷售國家。 六、中華民國人受僱資訊。 從事運送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漁獲物運搬船,依前條所定應申報之作業資料,應包括下列項目,其格式如附表二: 一、轉載期間。 二、漁獲物來源漁船船名及國籍。 三、主要轉載魚種。 四、漁獲物或漁產品轉載重量。 五、中華民國人受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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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