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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許可: 一、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式取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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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