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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 第11條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第11條
中華民國人未經主管機關依
第四條
或
第八條
規定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依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之裁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前項有關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日起回溯三年之期間,為次數之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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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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