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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13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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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