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 第18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18條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