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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拘留所服勤員警之調配,每人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度,每次服勤不得連續逾四小時。                    拘留所被拘留人較多時,應酌予增加看守或備勤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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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