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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2條

被拘留人之提訊應由該案承辦人員填具報告單,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將提訊起訖時間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提訊除有急迫之情形外,應於辦公時間內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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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