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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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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1條
看守員警應注意被拘留人之拘留期限,如將屆滿仍未獲釋放通知時,除報告拘留所主任外,應迅即與該案承辦人員聯繫。 前項報告或聯繫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備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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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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