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 第21條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1條

看守員警應注意被拘留人之拘留期限,如將屆滿仍未獲釋放通知時,除報告拘留所主任外,應迅即與該案承辦人員聯繫。     前項報告或聯繫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備考欄。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