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 第8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國外學歷採認不通過。 二、持國內非依大學法、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立案學校之學歷及學分。 三、普通課程非大學所訂定要求學生修習之共同課程。 四、申請認定之類科,非國內學校現有之師資類科。 五、所填列學科與申請採認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科目明顯不符。 六、申請表所填列學分數不足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規定之學分數。 七、資料不完備,經審查小組通知於發文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前項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經認定小組審查確定,除不受理其申請外,如有違法情事者,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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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