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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 第7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第7條
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認定,經認定之結果,僅缺分學科、分領域或分群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學分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修畢後由接受補修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學分證明。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學分證明後,得檢具修畢學分證明及學分認定結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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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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