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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2條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以下簡稱國外學歷)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其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五條附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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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