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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第10條

至指定檢疫場所接受檢疫且未違反檢疫相關規定者或受指定至檢疫場所照顧幼童者,自接受檢疫日起至結束日止,每人每日補償金額,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 前項檢疫期間,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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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