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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 第11條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第11條
受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檢疫者,應依下列規定,向設立機關申請補償: 一、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損失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損失等資料。 二、人員: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等資料。 三、接受檢疫者: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檢疫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於接受檢疫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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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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