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 第4條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第4條

設立機關應依指揮官指示,公告其所指定或徵用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 設立機關應依指揮官指示就所建立之人員名冊徵調,必要時得徵調其他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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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