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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 第5條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定指定、徵用或徵調,應以書面為之。但有緊急需要時,該書面得於指定、徵用或徵調後三日內補發之。 傳染病已獲控制或無傳染之虞時,設立機關應依指揮官指示或經報准解除指定、徵用或徵調,並於解除後三日內補送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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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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