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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第5條

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核駁: 一、缺乏足夠資料,佐證其健康風險未高於國內已販賣之紙菸。 二、本法禁止之事項。 三、突發明顯影響健康之實證。 四、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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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