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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指定銀行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許可: 一、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 二、應於其自有資金管理部門及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外,另設代客操作專責單位(以下簡稱專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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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