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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指定銀行申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 二、本國銀行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之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風險預告書。 五、專責單位主管與交易經理人之資歷表。 六、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辦理代客操作業務經營原則、風險管理、作業程序、專責單位與帳戶行間之權責劃分、防火牆機制等內部控制制度,以及營業糾紛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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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