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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指定機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限於承作由個別委任人委任操作,在指定銀行之營業處所經營之外幣間即期外匯買賣、遠期外匯買賣及其他經本行許可之交易,並以交易帳戶餘額為履約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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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