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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第2條

財政部國庫署辦理振興經濟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兌付事項,得委託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 臺灣銀行得就受託兌付消費券之業務範圍,擬定轉委託之契約範本於報經 財政部國庫署同意後,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接受轉委託之金融機構 有再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之必要時,契約範本亦應報經臺灣銀行同意。 前項受託辦理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名單,臺灣銀行應報財政部國庫署備 查,並由財政部國庫署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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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