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 第5條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第5條

兌付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與仿造消費券時,應截留偽造、變造與仿造 消費券並送財政部國庫署,轉請警政機關偵辦。 前項作業準用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