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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第4條

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審核消費券真偽(含偽造、變造、仿造)。 二、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 三、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存(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 四、於消費券背面空白處逐張加註兌付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兌 付」字樣之戳記與經辦員章(或以櫃員轉帳章代替)。 五、將等額新臺幣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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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