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 第4條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第4條
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審核消費券真偽(含偽造、變造、仿造)。 二、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 三、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存(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 四、於消費券背面空白處逐張加註兌付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兌 付」字樣之戳記與經辦員章(或以櫃員轉帳章代替)。 五、將等額新臺幣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